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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简报2006年第1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简报

2006年第1期

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3月1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对200511月以前受理的投诉和举报进行了初核、调查和处理。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隐去名字和单位名称,将其事实与处理决定以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布。 

1.       周某某,被举报涉嫌抄袭剽窃他人论文。  经调查核实,周某某2001发表在某刊物上的文章抄袭剽窃Physica E 5 (1999)1-6上的“Molecular-dynamics simulations of silver clusters”文章的情况属实。周某某承认其抄袭剽窃行为是他一人所为,与其他作者无关。周某某负全部责任。  周某某发表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文章的抄袭剽窃行为,给科学基金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周某某承认错误态度较好,且已在该刊物上公开承认错误,挽回影响。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周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在已经冻结其2004年和2005年申请资格基础上,追加取消其2006年度的申请资格。

2.       谢某,被举报涉嫌抄袭剽窃他人论文。  经调查核实,谢某发表的标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文章,抄袭剽窃了在Gautam Goswami and Milind Shrikhande, Federal Reserve Band of Atlanta, Working Paper 97-6, October 1997上发表的“Interest rate swaps and economic exposure”的内容。谢某承认自己抄袭剽窃的事实。  谢某发表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文章的抄袭剽窃行为,给科学基金造成了不良影响。鉴于谢某承认错误态度较好,主动向依托单位说明真相,承担全部责任,且该单位已经做了处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四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谢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在已经冻结其2005年申请资格基础上,追加取消其2006年度的申请资格。

3.       刘某某,被举报涉嫌在申请书中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刘某某2005年申请并获得资助的基金项目,项目组主要成员郭某某的单位不实。刘某某所在A大学没有硕士点,他在B大学做兼职教授,招收联合培养的研究生。郭某某是由刘某某联合培养的B大学2002级硕士研究生。在申请书中,填写郭某某的单位名称为A大学是错误的。  在刘某某申请项目时,郭某某口头委托他人替他签字。申请书中郭某某的签字不规范。  刘某某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项目组主要成员郭某某的信息有错误以及其签名不规范。考虑所犯错误有客观原因,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某某内部通报批评。

4.       郭某某、刘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郭某某2004年申请并获得资助的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申请书中,项目主要成员刘某的学位和职称分别为博士副教授  刘某2004年申请并获得资助的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书中,刘某的学位和职称分别写为博士讲师  依托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刘某于200412月获得博士学位、2004613日被批准留校、2004126日办理正式报到手续。刘某在2004331日前仍然是博士研究生、没有职称。  郭某某承认,在他的2004年批准的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项目组主要成员张某某、刘某、刘某某的签字没有书面委托由他人代替签字;另外,在郭某某的建议并且推荐下,没有申请科学基金资格的刘某在2003年和2004年分别申请了科学基金项目。  郭某某和刘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伪造个人信息,获得资助。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郭某某、刘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他们己获资助项目。

5.       严某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严某某2005年申请并获得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申请中存在如下错误:  (1)职称:他真实职称是讲师,申请书上填写的是副教授。作为学校引进人才,他享受副教授的待遇,但职称不是副教授。  (2)简历:严某某于20057月博士后出站。但是在申请书上称其2004年出站。  (3)申请书中的主要论文目录中第一篇是会议摘要,严某某不是通讯作者。第五篇论文,标明2005年在修稿中,到调查时,还没有发表。  严某某在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伪造个人资历,提供个人研究基础的虚假信息。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严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

6.       王某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王某某2003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经调查核实,王某某2000年大学毕业,申请书中称1998年大学毕业;20036月硕士毕业,申请书中称2001年硕士毕业;2003331日还没有职称,申请书中填为讲师  王某某在2003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具备申请资格,通过伪造个人信息,获得资助;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态度诚恳。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

7.       李某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李某某2003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李某某20036月晋升中级职称;在2003331日前还不具备申请资格。  李某某在2003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具备申请资格,通过伪造个人信息,获得资助。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某某内部通报批评,撤销其己获资助项目。

8.       杨某,被举报涉嫌申请项目时弄虚作假。  经调查核实,杨某2003年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并获得资助。  (1)杨某1997年大学毕业;申请书中称1996

来源: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

作者:KYB    点击数:3647    更新时间:2006-4-6 上一篇文章: 新闻转载:市科委启动百项调研课题 全面梳理我市科技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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