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实验室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2017-203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实验室是北京高校承接国家和北京市重大任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水平学科建设、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经济主战场,整合优势资源、强化协同创新,产出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推动一批高精尖学科建设,汇聚一批国际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培养一批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 北京实验室是依托北京高校建设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坚持“服务需求、创新引领、科教融合、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实行“开放、联合、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分级管理、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定期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加强实验室建设意见、政策和总体规划。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实验室的申报、立项、评估、验收等。
(四)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科研和人才培养等。
第五条 依托高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发展重点,在学科建设、人才计划、研究生培养指标、基本科研业务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等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配套经费、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指导实验室加强安全管理。
(二)设立北京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日常建设和管理,配合做好评估和考核等工作。
(三)组织实验室的培育、论证、申报,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根据建设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报市教委认定。
第六条 各实验室作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加强对实验室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的咨询与指导。
(二)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明确实施路径、改革组织模式、集聚创新资源、完善管理制度、创新运行机制、承担科技任务、培养创新人才、开展交流与合作、服务社会发展。
(三)积极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创新任务,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问题。
(四)积极参与北京实验室整体建设,着力提升北京实验室群体自我发展、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五)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署,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面向未来、兼顾当前、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确定北京实验室建设总体布局。
第八条 各高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整合创新资源,主动承接任务,积极筹划改革、精心开展培育。
第九条 申请建设的实验室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北京实验室总体规划布局,具备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的能力和条件。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北京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三)研究方向具备坚实的学科基础,依托高校的优势、特色学科,或新兴交叉学科,在相应学科拥有博士学位授权或达到相当条件,能够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支撑相关学科卓越发展,成为北京高校新的一流学科增长点。
(四)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研究实验条件,包括完善的实验设施、仪器装备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
(六)有协同合作的精神和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能积极有效协调各协同共建单位利益,调动各参与单位的积极性。
(七)实验室建设方案应具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方向、任务和目标。
(八)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依托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省部级、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 根据市教委申报通知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校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支持及条件保障等意见。
第十一条 市教委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高校提交的《北京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宏观论证和领域论证,择优立项建设。通过立项论证的《北京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即视为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并成为后续实验室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依托高校应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和各协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建设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统筹人才、经费、科技设施等资源配置,保证实现发展目标。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报告,指导实验室学术评价、人才评价和人才培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灵活高效的人才管理机制,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充分依靠高校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充分吸引国内外访问学者、优秀博士后等创新人才,通过灵活的人才聘用和流动机制,保持实验室创新活力。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设立自主研究选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加强跨学科研究。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深入推进科教融合,构建长效育人机制。把科技创新纳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鼓励本科生进入实验室进行科研训练,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创新,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完善开放协同机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课题和访问学者制度,吸引、凝聚国内外优秀学者,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培育国际合作重大项目,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探索建立海外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实验室网站,并加入市教委北京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与进展,促进实验室开放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安全管理、健全机制、完善制度。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教委设立专项经费,按照5年一个周期对北京实验室进行稳定支持。结合实验室建设领域和需求,对每个实验室每年给予300万至800万元的经费投入,具体支持额度由依托高校根据实际需求和专家论证意见确定。
实验室应积极争取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行业、企业、社会等各方面的支持,其他渠道支持经费原则上不得低于专项经费的30%。各高校和实验室应统筹规划各项经费,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经费预算与管理参照《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市教委备案。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教委可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设第三年,市教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北京实验室开展中期评估,重点评估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期满,市教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北京实验室开展周期验收,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重点是实验室的科研成果与贡献、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市教委根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北京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北京实验室”,英文名称为“Beijing Laboratory of ××,Beijing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