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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估

评价制度:

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数据填报表及其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评价结果:

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间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工程中心要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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