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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环保公益项目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在研项目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在研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有关精神,现将在研项目的经费预算与业务执行以及成果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费预算执行方面

1、严格预算拨款。项目专项经费统一下达到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拨付给其他承担单位;项目所有参与单位之间不得互相转拨经费,不得无预算拨款,不得同时作为测试化验加工单位,不得以委托测试化验加工等名义变相增加协作单位,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相互委托、交叉委托,分包项目任务,不得层层转拨经费。

2、规范预算调整。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财政部批准。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项目任务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并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我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3、严禁重复立项和挤占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把关,不得以相同研究内容多处重复申报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专项资金。

4、落实配套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预算申报书和说明书中承诺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纳入监督渠道,并纳入项目验收审计报告范围内。

5、改进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6、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非项目组人员不得使用专项经费出国,不得随意变更出访目的地。

7、健全间接费用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经费。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8、合理支出项目绩效。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经费总额、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绩效支出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不得超支。如需调减,可经单位审批后调减用于间接费用的其他方面,我部将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各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9、如实编制项目决算。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10、强化项目资产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改进结余资金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科技标准司;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组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12、强化预算进度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合理安排项目研究进度,序时执行预算。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准确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季度和重要时间节点的预算执行进度。

13、牢固树立廉政意识。参与项目执行、评审与管理的有关人员要坚持职业操守,严格遵守《环保科研项目评估评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环科函〔200924号),牢固树立廉政意识,不得利用项目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二、业务执行方面

1、严格执行合同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缩减《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研究任务内容和研究范围,不得随意减少或降低考核指标的性能指标。

2、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标准司批准。

3、严格遵守执行期限。项目在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时间完成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标准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标准司视情形严重程度,可对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标准司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获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4、规范验收材料编写。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需严格按照提纲编写,项目研究报告要求内容完整、信息翔实、过程合理、结论可靠,具有较强逻辑性和整体性,强化成果凝练,不能简单地写成试验报告或总结报告。

5、严格成果标注。严禁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专著等研究成果相互顶替、一稿多投。第一标注、与项目研究内容紧密关联、且发表时间在项目启动后的研究成果方可认为是公益项目的成果。

6、严查示范真实。鼓励技术研发成果落地,开展试点与工程示范;不得随意变更示范工程或基地地点、规模及运行时间等,严禁使用其他项目的示范工程、基地贴牌顶替,不得伪造运行效果。确需进行示范工程或基地变更的,需报科技标准司批准。

7、严禁科研不端行为。严格遵守《环保科研人员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环科函〔200924号),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严禁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科研不端行为。

三、成果管理方面

1、鼓励成果转化。鼓励依托公益项目研究成果发表文章、申请专利、出版专著。鼓励成果向规范、标准、指南等技术性文件和管理政策转化,中期考核或验收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并据实详细阐述所做的实际贡献。鼓励成果向市场转让和转化,涉及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强化敏感信息审核。凡涉及保密的数据和内容不得公开发表,文件传送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凡涉及社会敏感信息或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数据应慎重发表或发布,发表或发布之前应咨询有关业务部门或报科技标准司审核,经允许后方可发表。

3、规范成果申报渠道。依托项目形成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政策建议、对策建议等,报地方政府的应按照有关途径和要求上报,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责任;报中央、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的必须通过科技标准司渠道申报。凡未经过科技标准司审核擅自发表或上报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科技标准司将追究其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4、加强成果科普化。鼓励依托项目研究成果开展原创性科普图书、译著、文章、挂图、动画、视频等作品创作或提供科普素材;鼓励项目研究人员针对公众关注或疑惑的问题主动撰写科普文章,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传播。

5、加强专著出版管理。及时将研究成果整理成专著,形成“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系列丛书”,加强资源社会共享。专著格式统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环科函〔201117号)要求编排。

6、加强数据管理。项目研究过程形成的原始数据,作为验收的考核指标之一,项目组应将数据整理完善、准确、规范、全面上报科技标准司;依托项目资金委托的测试成果报告等应在通验收报批材料一同报送科技标准司存档。

7、推进信息公开。凡不涉及保密和敏感信息的项目或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项目进展、成果信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促进成果和仪器共享。

8、编制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的重要方式之一。科技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层次清晰,本领域的专业读者依据报告能够重复调查研究过程、评议研究结果。每个项目须按照格式规范提供不少于1份的科技报告。

    以上要求如与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最新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落实法人责任制,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科技标准司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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