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颁布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04年将进行新一轮实验室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学科评估时间为:2004年,化学;2005年,数理和地球科学;2006年,生命科学;2007年,信息科学;2008年,材料科学和工程科学。
2、国家重点实验室原则上必须参加每五年一次的评估。
3、为了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活力和竞争力,将吸纳部分优秀部门重点实验室参评,参评条件是:(1)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在上一轮评估中没有被评为C类,(2)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3)与本单位已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相同或相似的部门实验室不得参加评估;(4)联合的部门实验室原则上不能参加评估;(5)各部门五年参评的实验室总数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各部门应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将下一年拟参评的部门重点实验室名单上报我部。
4、实验室评估会议力求务实,不搞开幕式和闭幕式,不宴请,不送礼,不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会务接待工作由第三方承办。
5、各部门应认真组织好依托单位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但不得组织预评估。
6、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实事求是地填写《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如发现《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将视情节轻重,对实验室分别予以警告、减分、取消评估资格等处分。
7、2004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将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起草。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强化竞争机制、引导和促进实验室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希望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评估的相关工作。与此同时,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和管理,努力使国家重点实验室成为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科技部基础研究司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科基函(200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