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办基字[2004]25号
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山西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
设备更新改造工作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实力、稳定研究队伍和参与国际前沿竞争的重要保障。为了总结设备更新工作的成绩和经验,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根据计高计[2002]2434号文、发改高计[2003]1717-1721号文的要求,对2001-2003年度国家投资支持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改造工作进行验收(清单见附件1)。验收工作由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验收程序
验收工作由专家组到实验室现场进行。验收专家组由主管部门聘请,由3-5位专家组成。验收程序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设备更新执行情况;现场检查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位、运转情况,审核实验室提供的购买仪器设备的订货合同、到货验收文件及有关财务单据等材料;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2.报送验收总结报告
验收会议前,实验室应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改造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2),上报主管部门,作为验收会议的主要依据。验收会议后,实验室应填写完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改造验收报告》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以部发文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2001-2002年度下达设备更新任务的实验室验收报告应于2004年11月5日以前上报,2003年下达设备更新任务的实验室验收报告应于2005年4月5日以前上报。
3.已另行验收的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不再参加此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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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联 系 人:卞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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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2001-2003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改造验收名单
2.《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改造验收报告》(格式)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2001-2003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改造验收名单.doc
附件2:《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改造验收报告》(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