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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京政发〔2008〕20号)和《“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加强对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北京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强化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有关法人单位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科研开发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工程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市科委有关工程中心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工程中心的申请和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市科委做好绩效考评和跟踪管理。

        (二)为工程中心提供相应的支持及后期保障等配套条件,解决工程中心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及技术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工程中心名称、发展规划与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市科委。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开发本行业领域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对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推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科技进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承接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三)承接国家和地方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促进产、学、研结合,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最新工艺与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不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五)培养相关行业和领域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开展本市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二)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五)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六)重视发挥市场作用,能够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吸纳早期研发成果进入工程中心孵化,并具备吸引外部投资用于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影响力。

        (七)对于新成立的机构,主要考察其研究开发方向、人才队伍、硬件建设、运行管理、科研开发计划等条件因素。

        第八条 市科委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填写《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市科委根据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工程中心。

        第九条 工程中心经认定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北京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 ,英文名称为“Beijing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XX, (依托单位)”。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经费采用多元化投入,以依托单位投入为主。工程中心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承接国家、地方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经费;通过面向市场,为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5人,由依托单位和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产业化方面的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工作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的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队伍。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中心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

        第十五条 市科委支持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鼓励工程中心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联合开发。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市场规律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推行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批复。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支持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开展机制创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股权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各项先行先试政策优先在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推广落实。

        第二十条 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支持工程中心加强能力建设,并鼓励、支持其申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取得的研究成果在京转化,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在职科技人员符合“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条件的,市科委将择优资助。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工程中心将可开放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加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并充分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仪器设备开展科研工作。

       

        第六章 考 评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具体考评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一)绩效考评不合格,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

        (二)不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考评;

        (三)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四)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五)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市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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