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规范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工作,以评促建,推动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体制机制,更多聚集人才、承接项目、产出成果,更好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京科发〔2010〕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认定的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自认定当年起每三年为一个考评周期。
定期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与年度报告制度有机结合。
第三条 绩效考评重点考察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及目标完成、技术水平与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绩效考评强化市场导向、协同创新和区域合作,完善以体制机制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发展支撑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条 绩效考评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创新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探索借助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社会专业力量,采取第三方考评方式,为绩效考评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绩效考评规程和考评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审定和公布绩效考评结果等。
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市科委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审核绩效考评总结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责任,为绩效考评提供支持和保障。
参评工程中心应当认真准备和接受绩效考评,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绩效考评的公正性。
第二章 考评程序
第六条 市科委定期发布绩效考评通知,并提前通知参评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
参评工程中心应当按照绩效考评通知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和《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年绩效考评报告》(以下简称“考评报告”)。考评报告中列举的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程化开发、行业或社会服务、产学研协同创新等业绩,以及论文、专利、标准、奖励等成果应在绩效考评周期内取得,考评报告内容要和历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吻合。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将考评报告和自评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考评报告和自评结果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提交市科委。
第八条 市科委对考评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考评报告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工程中心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绩效考评专家由本领域技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工程中心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条 绩效考评工作分为会议考评和现场考评两个阶段。
会议考评按照领域相近原则分组进行。专家通过审阅考评报告,听取参评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考评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会议考评意见。
现场考评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会议考评得分排序的前30%和后20%进入现场。专家通过核查参评工程中心实际运行管理情况,核对有关报告、数据资料及证书原件,进行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现场考评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考评得分在前30%的参评工程中心可以提出放弃参加“现场考评”的申请,考评结果将确定为“良好”考评等级;得分排序在后20%的参评工程中心应当参加现场考评,对不参加现场考评的参评工程中心将列入“不合格”考评等级。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工程中心存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考评专家参加绩效考评。
参评工程中心可书面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不超过3名)并说明理由,与考评报告一并提交。绩效考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章 考评结果
第十三条 现场考评结束后,市科委根据专家绩效考评意见和最终排序以及得分情况形成绩效考评报告,审定并向社会公示绩效考评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参评工程中心对绩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市科委提出。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时,可优先推荐。
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工程中心,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在职人员属于“科技北京百名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和“科技新星计划”范围的,可择优资助。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责令限期整改,参加下一年度工程中心评审认定;整改期间,工程中心不得以“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放弃参加下一年度评审认定或者参加评审认定未通过的,撤销其“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 不参加绩效考评或者中途退出的工程中心,视为放弃“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绩效考评中,参评工程中心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文件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将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依托单位做出相应信用评级。
附件1: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指标说明
附件1
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指标说明
一、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发展规划与目标完成 |
认定时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
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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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水平与成果转化 |
定位与研究方向情况 |
技术成果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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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与市场结合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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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的贡献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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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工程中心主任与工程技术带头人作用 |
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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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骨干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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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
技术委员会作用 |
开放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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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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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与机制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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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支持 |
二、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指标说明
(一)发展规划与目标完成
1.认定时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对照认定时提交的《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中关于工程中心的建设规划方案、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从预期目标、工程中心平台建设(科研用房、仪器设备、科研配套设施等)和人才培养计划等三方面考核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2.未来三年规划编制
工程中心应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定位与研究方向,编制未来三年发展规划。
(二)技术水平与成果转化
1.定位与研究方向
工程中心主要开展的技术研究方向是否与认定时的定位保持一贯性。
2.技术成果水平
技术成果是指考评期内与工程中心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以工程中心为平台、工程中心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技术研发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发明专利、标准、论文等原创性成果。工程中心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等级和数量。工程中心承担的财政科技项目和对外服务的数量和水平。
3.与市场结合能力
工程中心是否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比较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工程中心是否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工程中心是否能够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市场需求,吸纳早期研发成果进入工程中心孵化,并具备吸引外部投资用于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影响力。
工程中心是否能够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最新工艺与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不断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4.技术创新的贡献度
是否针对行业的重大或者关键技术问题开展技术研究;对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发挥科技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满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三)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1.工程中心主任与工程技术带头人作用
工程中心主任是否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团结和凝聚队伍,在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工程中心是否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工程化研究成果显著,对工程中心细分研究方向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工程中心主任和技术带头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包括国际及国家级技术组织、技术期刊中担任要职,在国家科技计划担任咨询专家)。
2.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
工程中心队伍结构是否合理、稳定,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
3.青年骨干人才培养
工程中心是否制定、实施引进和培养40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的工作机制;青年人才是否能够在工程中心各主要方向承担工程技术研究任务;是否能够组织开展本市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技术委员会作用
技术委员会是否由国内外同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定期召开技术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对工程中心发展、技术研究方向把握是否起到显著指导作用,有无完善的会议记录。
2.开放交流
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工程中心研究条件是否满足科研工作需要,重要仪器设备能否对外开放和共享。
科学传播与社会开放。工程中心是否积极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
开放课题设置。工程中心是否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工程中心开展合作研究。
访问学者制度建设。工程中心是否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吸引国内外同领域技术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开展工程技术交流情况。工程中心是否注重开展高水平工程技术交流,积极承办各类型工程技术会议。
3.协同创新
工程中心是否与其他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合作;积极组建或参与首都各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视区域协同创新,积极参与促进“京津冀”等区域合作发展。
4.运行管理
相对独立。工程中心是否在经费上实现内部独立核算,在依托单位内实行相对独立管理,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
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工程中心内部是否制定了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如何。
规章制度建设。工程中心是否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
定期提交工作进展。工程中心是否能够定期提交年度发展报告,及时提交工程中心变更信息和成果信息等动态消息,按时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等。
5.依托单位支持
依托单位是否制定鼓励工程中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在人员引进、经费投入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