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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集2025年度国际(港澳台)联合研发项目储备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世界先进创新区域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有力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现开展2025年度国际(港澳台)联合研发项目储备项目建议(以下简称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内容
  项目设置以下3个支持方向:
  (一)“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依托在京单位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合作,共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开展联合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技术示范、联合孵化和科技交流等。
  (二)国际(港澳台)联合研发
  支持在京单位与世界先进创新区域的国际知名科研机构合作,围绕双方共同关切的重点领域,针对关键技术环节开展基础研究、交叉前沿和颠覆性创新协同攻关。
  (三)外资研发中心协同创新
  支持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发挥自身海外创新资源优势,协同本市创新主体共同承担北京市科技研发项目,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应用合作。
  二、项目支持合作领域及国家(地区)
  (一)合作领域
  1.“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主要支持基础研究领域,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球、天文等,以及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具身智能、空间技术等。
  2.国际(港澳台)联合研发与外资研发协同创新
  主要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具身智能、空间技术等。
  (二)合作国家(地区)
  1.“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合作国家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2.国际(港澳台)联合研发
  国际联合研发合作国家为创新资源密集丰富或在某一特定领域具备特色优势的国家。
  港澳台联合研发合作地区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3.外资研发中心协同创新
  不涉及合作国家。
  三、项目支持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
  1.“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申报单位应为在京单位,即在京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科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以下简称各类创新主体)。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特色优势和人才团队,了解科技外交与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基础和能力,能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团队、设施、场地、经费等。
  合作单位应为在合作国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能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科研团队、设施、场地、经费等,或该国政府指定并具备相应能力的科技机构。
  2.国际(港澳台)联合研发
  申报单位应为在京单位,即在京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申报单位应在所属领域具备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研发能力。
  合作单位应为在合作国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在所属领域具备国际一流的研发能力,能够通过中外双方优势互补加速形成高水平研究成果。
  3.外资研发中心协同创新
  采取联合申报模式。主要申报单位应为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具有全球研发布局的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
  联合申报单位应为在京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主体。
  4.同一申报单位仅可申报1项“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5.同一申报单位仅可申报1项外资研发中心协同创新。
  6.申报“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港澳台)联合研发2个方向的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申报外资研发中心协同创新的主要申报单位与联合申报单位不互为分支机构,不存在股权关联,不存在法人、实控人与管理层等人员关联等各类隶属或关联关系。
  (二)项目合作机制
  1.申报“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港澳台)联合研发2个方向的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具备良好合作基础,需在征集截止日前(含当日)已签订合作协议。
  协议中的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合作单位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待所有必需手续完备后才可立项。
  2.申报“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港澳台)联合研发2个方向的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申报外资研发中心协同创新的主要申报单位与联合申报单位应对知识产权、学术论文、科研数据等研发成果归属,以及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研发成果的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遵守我国参加或与合作单位政府签订的有关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研发成果不可归属于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主要申报单位与联合申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四、项目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2年。申报单位需按照配套经费与财政经费2: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1.“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单个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2.国际(港澳台)联合研发,单个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外资研发中心协同创新,单个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申报方式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含《项目情况简表》(详见附件)、合作协议、研发成果归属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约定。如合作协议包含以上约定,则无需单独提供。
  (二)申报时间
  请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18:00前,将申报材料(含签字盖章的PDF扫描文件以及可编辑的电子版文件)以特定命名方式为邮件标题发送至指定邮箱,无需提供纸质材料。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申报。
  1.“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命名方式:申报单位名称-合作单位所在国家(地区)名称及机构名称-合作领域“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若机构名称涵盖国家(地区)名称,则无需重复国家(地区)名称。
  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细胞与基因治疗“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收件邮箱:yangy@kw.beijing.gov.cn
  2.国际(港澳台)联合研发
  命名方式:申报单位名称-合作单位所在国家(地区)名称及机构名称-合作领域联合研发,若机构名称涵盖国家(地区)名称,则无需重复国家(地区)名称。
  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香港大学-细胞与基因治疗联合研发。
  收件邮箱(国际联合研发):feiyiqin@kw.beijing.gov.cn
  收件邮箱(港澳台联合研发):wangzicong@kw.beijing.gov.cn
  3.外资研发中心协同创新
  命名方式:主要申报单位名称-联合申报单位名称-合作领域协同创新,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细胞与基因治疗协同创新。
  收件邮箱:tanchuyi@kw.beijing.gov.cn
  六、联系电话
  (一)政策咨询电话
  1.“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010-82671660
  2.国际联合研发:010-62577304-829;港澳台联合研发:010-82696139-882
  3.外资研发中心协同创新:010-82696139-805或各外资研发中心服务管家
  (二)咨询时间:工作日9:30-11:30,14:00-17:30
  七、其他事项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项目的申报代理活动,相关机构或个人的代理行为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无关。

 

  附件:项目情况简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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