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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建设工作的管理,依据《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精尖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有效整合、协同各方资源,旨在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取得显著突破,产出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切实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产业发展问题,建设成为“高精尖”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高精尖中心是依托高校建设的科技特区和人才特区。要采用大科学、多学科交叉、综合的建设模式,广聚国际领军创新人才及团队,整合国内优质创新资源,以人带课题,以人为本确立科研方向与内容,体现科研人员价值,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造活力,成为顶尖人才密集、机制体制改革、创新高度活跃、成果贡献突出的科技特区和人才特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成立“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负责确定高精尖中心总体布局、框架和优先发展领域等,加强组织实施的领导与协调,宏观指导高精尖中心建设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负责高精尖中心建设日常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  北京市成立“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院士及高校专家组成,负责对高精尖中心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做好高精尖中心建设、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六条  依托高校是高精尖中心建设的责任主体,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高校实施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高精尖中心的统筹、协调、实施、保障等工作。实施计划领导小组应在相关部门设置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高精尖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推荐拟支持中心;市教委办公会对拟支持中心名单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支持。论证通过后的高精尖中心建设方案将作为高精尖中心的建设及评估依据。

  依托高校高精尖中心要设立建设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学术指导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建设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在学校“高校实施计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牵头学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各协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科技管理专家组成,负责高精尖中心的组织管理、建章立制,高精尖中心主任的遴选与聘任,协调中心人才聘用、经费使用、机制创新等工作,保障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高精尖中心实行建设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高精尖中心主任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统筹人才、经费、科技设施等资源配置,保证实现发展目标。

  学术指导委员会由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产业界科技专家构成,负责审定高精尖中心的科研目标、任务和方向,指导人才评价和学术评价,保障科研目标的顺利实现。

  监督委员会由“高校实施计划领导小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财务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监督专项经费使用,提高科研经费效益。

   第八条  高精尖中心应参照国际一流实验室人才聘用模式,建立人才聘用管理机制,面向全世界公开招聘国际顶尖创新人才,引进的国内外高端人才中45岁以下青年科学家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通过灵活的人才聘用和流动机制,保持创新活力,广泛吸引海外杰出人才和留学生,提升高精尖中心国际竞争力。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对高精尖中心按照项目建设周期给予支持,五年为一周期,每年每中心给予5000万至1亿元的经费投入。

  经费支出范围: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人员聘任费、安家费及住房补贴、运行管理费和科研启动费。经费额度原则上不低于70%用于聘任国内外高端人才(其中,不低于50%的经费要用于引进国际顶尖创新人才,不低于20%的经费要用于引进京外人才)。

  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等七项费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条  项目预算由依托高校根据建设任务和需求自主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给予拨付。各学校需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人才引进等管理办法文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要明确专项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预算按照进度执行,市财政局在实施周期内保障总额度,各高精尖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滚动预算管理要求,做好顶层规划,年度内据实申报预算,避免当年产生结余资金。各高校可以根据中心建设情况在适度范围内自行调整专项经费预算,市属高校预算调整事项按程序报市教委核准,央属高校预算调整事项报市教委备案,以上调整事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查

   第十二条  凡使用“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由依托高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发挥效益。凡涉及设备采购的,要认真贯彻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和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履行采购程序。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十三条  高精尖中心承担高校要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管理职责和义务,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构建科学、有效的科研机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办法,加强内部跟踪审计;实行年度报告和第三方评估制度,第三方机构在中心建设中期和结束期进行全面评估。充分发挥学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定期将实施方案、第三方评估报告和内部跟踪审计报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备案。

   第十四条  高精尖中心建设满两年后在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建设周期结束后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议结果确定高精尖中心是否进入下一轮建设周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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